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和政府刺激经济计划的出台,“国进民退”逐渐成为了社会热议的焦点。“国进民退”狭义上指国有经济在某一或某些产业领域市场份额的扩大,以及民营企业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缩小,甚至于退出。广义上指除了上述内容外,还表现为政府对经济干预或者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这种现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竞争的必然结果。在山西则突出体现在山西的煤改领域,这场煤改的目标彰显出了政府对经济干预力度的加强。在山西煤改不断深入的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煤改是政府主导的,政府是国有资源的代表者,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作为所有权人收回其“使用权”“受益权”,在法理上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矿权人的利益又如何保护?我们试从行政法角度来进行分析。
山西煤改过程中突出体现了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情形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的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当事人得到政府行政机关给予的利益是信赖的,因为信赖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稳定性才会投资。而“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当事人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信赖应予保护,正因为要保护当事人的善意信赖,一般不收回合法给予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公共利益非收回不可的,就要给其补偿。信赖保护原则就是法律对受益人的一种公法保护。《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可见,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定原则。
所谓“煤老板”是由政府给出私人开采煤矿的空间而出现的。而社会上呼吁的“消灭煤老板”其实是法律上收回煤老板们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利益,也是一种权利。虽然当事人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而获得的这种用益物权,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不用遵守章法来收回这些权利。然而正是法制的不健全和政府政策的朝令夕改以及地方政府的“国有化”政策,正在不断的挑战宪法和《物权法》,更不用说是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的这种信赖保护了。回望山西的煤改,山西政府为了煤炭企业做大做强,关停小煤矿的标准近些年不断提高,从年产3万吨以下全关,到9万吨、15万吨、30万吨……。许多煤炭私企为了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不惜重金投入进行技术上的整合,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经过一两年的整合,好不容易符合标准了,政府的标准又变了,又要面临被关闭的窘境。就这一过程观之,煤炭私企主是按照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来做的决定,对政府的行为是信赖的。所以政府对这种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否则我们的政府立法自坏,则无以取信天下。
就“保护”而言,我们前面也谈到主要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补偿。包括矿业权人在内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上是享有其权利和自由的。所以国家和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应当担当管制者、裁判者的角色,不能对所有的交易、兼并的问题强加干涉,不能什么都管,只有在交易、兼并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才能加以引导,否则会出现“强势政府”、“霸道政府”。由于这次煤改的方式、兼并和被兼并的对象等都是政府指定的,而且补偿数额也是政府定价,所以这很难真正的做到合理的补偿。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我们国家应当有一个合理标准,在补偿的时候应当考虑这种采矿权本身的价值与预期利益,这样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合理补偿标准。否则长期以往我们的政府不仅自贬信用,法律尊严尽失,也导致了企业家们对长期稳定发展缺乏信心。
在关注山西煤改的同时,不断传来的矿难也在向人们昭示越来越多的矿难都是在国营煤矿发生的,看来国企的管理未必安全。而今后如何在行政执法上,更好的体现政府的威信和信用以及如何用行政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才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
□ 山西大学法学院2011级在职法硕 侯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