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救助的制度。
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律依据。此后,全国各地司法机关都在进行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试点和探索。检察机关处在刑事诉讼的中转期和肩负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刑事犯罪普遍存在错误观点。认为只要把被告人关进监狱,就算是他们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以致于不太看重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得到赔偿;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存在抵触情绪,被害人及其家属便不再主张其赔偿权利。因此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十分必要。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之处境令人同情。就芮城县来说,每年刑事案件在200件左右,2012年全县刑事案件191件,其中有90%的刑事案件有被害人,而80%的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赔偿而得到经济上的抚慰。法院许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经济赔偿成了一纸空文。尤其是故意杀人、重伤、重大交通肇事案件,由于被告人经济所限,无力赔偿,使得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通过诉讼得到赔偿。就拿全国重大刑事案件来说,象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4名同学案,杀害11人的邱兴华案,常德张君特大抢劫案,山西胡文海杀死14人案等等。这些案件中的被害人几乎不可能拿到经济赔偿。这种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的现象,极大的损害了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惩恶扬善”的传统道德观念,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诸多危害。一是造成涉法涉诉上访明显增多;二是可能滋生一些报复犯罪案件。被害人由于经济上得不到补偿,他们会觉得“人财两空”,从而仇视社会和加害人,产生报复心理。
我国目前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还处于摸索阶段。由于救助不及时而导致被害人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刑事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就需要得到救助,以解决医疗,生活困难等问题。因此,及时救助就能及时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目前救助制度主要是通过财政拨付等手段来实现救助,由于手续繁琐,资金困难、开展救助途径不畅等,很难体现救助的及时性,严重制约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应当建立符合各地财政经济等状况的救助制度。芮城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充分调研,了解到刑事被害人救助面临诸多困难。芮城县刑事案件中有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充分赔偿。但要通过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申请财政救济也十分困难。因此芮城县检察院携手该县民政局,开拓性地开展救助工作,使得被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救济。该院探索出民政政府救助金和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新思路,制定出一整套救助保障机制。该县检察院和民政局联合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规定,由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联系民政部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先由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控告申诉部门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案件情况,困难证明等材料,然后填写《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审批表》,注明救助理由,并提出拟救助金额或低保申请,经该院检委会决定后交民政部门办理等等。通过被害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审核,递交民政部门审核,一次性发放救助金,之后生活仍困难的,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努力确保资助和救济能够送到真正需要的被害人手中,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检察机关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人文关怀。
开拓进取举措多,救助工作结硕果。2013年6月6日,被害人家属张某激动万分,因为这天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的干警将2000元的政府救助金交到其手中,并告诉他,检察院和民政局正在协调为其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让他放心、安心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原来,老张的儿媳在2012年10月份遇车祸身亡,肇事方没有及时赔偿,老张的儿子悲伤过度,出外打工,老张和老伴看到没人管的孙子孙女,焦急万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的干警了解情况后,及时和该县民政局沟通,迅速将2000元的政府救助款送到老张手中,解决了老张一家燃眉之急。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主要遵循了开展刑事救助的四大原则。一是及时性,有些刑事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就需要得到救助,以解决医疗、生活困难等问题;二是适当性,以帮助被害人脱离基本生活困难为原则;三是公开性,救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的公开性,确保救助工作公正、有序;四是一次性,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开展一次性发放政府救助金,之后生活仍困难的,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刑事被害人救助重在及时,象老张的情况不是个案,此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克服资金来源的困难,开拓性地和该县民政局联合发文,开展救助,使得刑事被害人救助不流于形式,无疑是一种好的作法。
□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李伟波 裴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