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西峪煤矿 王伏萍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明确要求各级监狱机关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基层监狱,是宽严相济刑事事司法政策的直接实施者、执行者,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科学发挥刑罚功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然而,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基层监狱的执法能力也是一种考验。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水平迈向了一个新台阶,对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有利于监狱机关的民警对罪犯的科学认识。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因而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对于这些罪犯,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罪犯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二是有利于对监狱刑罚功能的科学认识。我们过去往往把刑罚视为专政工具,看作是一个政治问题。实际上,如何用刑是一个科学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刑罚是其他社会管理不妥的补偿。如果各种社会管理措施得当,对于社会的治理就可以不再依赖于刑罚。因为刑罚是一种代价最为昂贵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不得已才用之。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当然是为了获得刑罚的威慑犯罪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刑罚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如果我们有了对刑罚功能的科学认识,就会消除对刑罚的迷信心理,不再把刑罚看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而是根据犯罪自身的发生规律,在综合治理上下功夫。对于罪犯采取理性的态度,坚持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尽管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犯罪,可以做出刑罚或轻或重的选择,但我们的刑事政策只有做到宽严相济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能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三是有利于监狱机关科学改造罪犯。按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凡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除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外,均应当由监狱执行刑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持续开展的"严打"斗争,使大批刑事犯罪分子纷纷落网,投入监狱进行改造,加之监狱的"出口不畅",造成了监狱押犯人满为患,给监狱安全造成很大的压力。由于经费紧张,监狱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罪犯进行监狱生产,以弥补监狱经费不足,从而削弱了监狱的教育改造职能。同时由于多种类型的罪犯一同关押,监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罪犯之间相互学习犯罪技巧的"传习所",使监狱改造罪犯的质量大打折扣,这也是近年来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条重要原因。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可以有效减少监狱的押犯人数,降低监狱关押和改造罪犯的成本,减轻监狱的"大染缸"效应,使监狱能够充分行使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功能,对罪犯进行科学改造,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二、基层监狱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对策
1、要在法律范围内做到宽严有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准确体现出政策。在做到宽严相济的同时,还要做到宽严有度。这里的"度",一是指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的幅度;二是指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无原则的宽或严。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要当宽则宽,该严要严,在法律的范围内宽严有度、宽严得当。
2、要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宽严相济"的目的在于要通过贯彻这一政策来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保障。因此,在具体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要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是否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是否有于教育和挽救罪犯。在法律框架下,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轻刑犯。三是是否有利于保持罪犯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罪犯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或其他负面作用。四是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对于有影响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在法律范围内体现出人民群众的意志,做到公正正义。
3、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做到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罪犯,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从宽管理,让其在司法机关的管教,亲属的帮助和群众的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避免使偶犯、初犯等轻刑犯在管教期间受到"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以至重新犯罪。同时,也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
此外,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健全监狱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考查、监管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真正形成三位一体的监控格局,切实加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使他们不致再危害社会,或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政策和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