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监狱执法主体,其执法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狱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当前,在监狱人民警察传统的心理趋向发生重大逆转、传统的行刑理念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执法行为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下,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显得越来越重要。当前,对民警执法工作客观分析并查漏补缺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关键所在。
一、民警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一些法律规定理解的不够准确,在执行中有较大随意性。
例如在罪犯的减刑问题上,《刑法》和《监狱法》都有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对罪犯减刑的比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但是一些监狱在具体执行中,常把减刑比例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订出指标,在指标范围内实施减刑,人为地造成“执法难公”,造成一些罪犯因减刑无望而自暴自弃,从而走向抗拒改造的道路。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延续,不仅使得民警很难依法说服罪犯,而且易挫伤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减刑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对罪犯的刑罚,也应当适用于对罪犯的减刑。法律没有规定对罪犯的减刑比例,就是为了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所以对罪犯的减刑不宜定比例,只宜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减刑。
(二)对待在押罪犯不能一视同仁
目前,监狱中普遍存在一些“特殊犯”“关系犯”,他们不参加劳动或被分配参加较轻的劳动,却可以得到多于其他罪犯的奖分或奖励,有些甚至在平时改造表现一般,在减刑中却能享有“优先权”。这些对于那些踏实改造的罪犯,只能通过干苦活、累活、脏活,才能得到政府的奖励、减刑。这种执法上的不公正现象,严重地挫伤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也促成了一些罪犯在改造中投机取巧。
(三)对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力
《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有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限制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权利往往是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的。比如监狱设有举报箱,一些罪犯怕被民警或罪犯发现而不敢检举揭发。还有罪犯的分级处遇,各监狱都有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执行中往往由于民警的随意性而流于形式,致使罪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二、影响监狱民警执法公正的因素
针对监狱民警在执法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进行深层次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影响监狱民警执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
(一)民警的意识跟不上监狱发展的要求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传统政策主导的行刑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法治主导行刑理念的要求。长期以来,监狱工作主要以政策为基本主导,这种强调方针和政策的行政管理引导手段,弱化了对监狱的法律地位的认识,造成一些基层民警在具体的实践中在法律和政策之间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进行了随意取舍,以感情代替法律,以政策代替法律。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大部分监狱远离城市,信息闭塞,监狱民警吸收新知识、新观念相对困难,客观上造成部分民警认识上相对滞后,造成在监狱执法中出现偏差、失误,影响执法的公正。
(二)立法相对滞后,可操作性不强。
1994年12月《监狱法》的出台,以及《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法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依法治监、从严治警、规范执法、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执法水平提供了保障。但对于监狱工作来说,仅有一部《监狱法》是远远不够的,与《监狱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不出台,致使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还只能是依靠制度或惯例进行操作,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有效及公正。
(三) 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依法治监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而民警公正执法是依法治监的核心,而有效的监督是确保公正执法的前提。因此监狱执法应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法制完备为形式,权利保障为内容。目前除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工作的专门监督之外,公安、法院以及人大、政协、社会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监督甚少。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一是相关的配套法律还不健全;二是社会各界对监狱的工作不了解、不重视,有关方面难以监督,这就难以避免监狱民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出现偏离法律规定的现象。
三、加强民警执法公正的对策
监狱执法的公正性,决定了刑罚的正义性原则能否切实得到落实,决定了刑罚的目的是否真正得到实现。促进监狱民警执法公正,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提高民警素质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关键。应经常性对民警进行素质强化教育,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等。当前对民警的政治素质教育应主要以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全体民警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对民警业务素质教育主要以强化法制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矫正行刑理念,学习并熟练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及掌握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技能。只有提高了民警的素质,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民警的业务能力及执法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监狱法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狱执法公正的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对监狱执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越来越高是必然趋势。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监狱法体系来适应监狱依法治监和监管改造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需要,彻底改变监狱工作有法无序和过分依赖政策及行政命令进行调节的现状。
(三)大力推进狱务公开,实行有效监督。
监狱的执法工作应向社会和罪犯公开,接受社会和罪犯监督,实施考核、奖励公开,减刑、假释程序公开,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建立公正的执法体制。对于容易发生偏差的执法工作如罪犯日常考核奖惩工作,办理表扬、记功、物质奖励、保外就医及呈报减刑、假释等行政、刑事奖惩事宜,严格实行自下而上的集体合议把关制度,接受全体民警及罪犯的共同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及人大、政协及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强监狱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真正提高民警公正执法水平。重要领导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促使他们得到锻炼、早日成才,为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总之,对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而言,抓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激活企业发展,关键在于实现人才素质的整体提升,最终达到企业效益的提升和运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 太原西峪煤矿 李慧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