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武宇彤
[摘要]: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的,其诞生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密切相关。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详细介绍了早期的欧洲大学如何孕育了全新,与一般政治宗教制度分离开来的法律体系。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眼中的西方法律传统出发,分析西方法学教育对其产生和发展的巨大影响。
[关键词]: 欧洲大学 波伦亚法学院 法律传统 罗马法
11世纪末,一系列罗马法文本在意大利被发现并且流传开来。法律开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被讲授和研究。其中零散的判决,规则,和诉讼程序等都被作为研究素材,根据一些原理和真理被加以解释,继而被适用到法律实践之中。有趣的是,这个时候,教师所讲授的法律并非当时现行的法律,而是在意大利一家图书馆里发现的一部古代手稿之中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这部手稿在再现了公元534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下编撰的大量法律文献。
一、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复兴
伯尔曼认为,恢复和复兴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他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所以,西方人将希伯来文化,希腊哲学和罗马法这些貌似相互抵触的文化结合起来,并对每一种文化都进行改造,从而诞生了独特的西方文明。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欧洲最早的系统化法律研究对象,居然是一系列记载着早期文明的法律体系及制度的古代文献。
公元527年查士丁尼执政,次年2月13日,他任命了由当时著名的大法官和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对历代皇帝的救令、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古典法学家的著作进行审订和编纂。从公元528年起到534年止,仅6年时间共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总论》三部法律文件。 其法律构建设计之精巧,内容之全面,是罗马法的巅峰之作。在东西罗马均通行过,但其与日耳曼民俗法差异极大。在六世纪以后,罗马法虽然在拜占庭帝国依然适用,但对于西方世界,却并非如此。在西方世俗和宗教当局颁布的法律中,只能偶见罗马法散落的规范或者概念。当查士丁尼的著作被发现时,当时通行的法律制度基本是日耳曼法。但是研究这类古典文献的法学家相信,"法律的发展是具有一种内在逻辑的,变化不仅仅是旧对新的适应,而且也是一种变化形式的一部分,人们推定,在西方法律传统中,变化并不是随机发生的,而是由对过去的重新解释进行的,以便满足当时和未来的需要。法律不仅仅是处在不断发展中;他有其历史。他叙述着一个经历" 法学家们相信这种早期文明仍在特殊的意义上存活着,是具有普遍而且永恒的价值的。是可以适用于所有时代和所有地方的。他们将查士丁尼的法典视作圣经或者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一样的真理,是真正的,理想的,极具理性的法律。甚至在当时的一些法学著作中,查士丁尼法典的内容在引注时都没有注明出处,仿佛其是现行的法律一般,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在当时的法院中适用。这就是11世纪末到12世纪西方法律制度诞生时期,其法学教育的素材和蓝本,那么当时的大学又是什么样的呢?
二、波伦亚法学院
查士丁尼法典被发现之后,人们开始抄录并研究他们。这个时候法学学习和研究的主力军是学生。当时的大学几乎就是学生组织的同义语,波伦亚法学院在那时最为有名,一部分对罗马法有兴趣的学生聚集起来,延聘了一位教师用一年的时间教授罗马法,由此形成了学生和特定教授之间的合伙关系。这就是最初的法学院的形式。当时最有名的教师叫伊尔内留斯,大约在1097年起在北意大利的波伦亚开始教书,来自欧洲的学生成群结队聚合在他门下,在他死后,学院继续存续下去。波伦亚法学院规模空前,12-13世纪的任何时间都在1000到10000人之间。波伦亚学院的组织形式,经历了学生同乡会到学生公会的发展。求学的学生先是组织同乡会,例如法兰克、盎格鲁等等,有20好几个。后来,合成两个合作制团体,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和以北的学生同乡会各组一个,又叫公会,采取"universitas"的形式(此即今天"大学"一词的起源,在罗马指具有法律人格的联合)。 在当时的社会,十几岁的少年已经可以积极的参与政治生活。依托这种组织,他们与政府进行交易,并同时控制学校行政事务,这就是高等学府的最初形态。
在伯尔曼的叙述中,最令我感慨颇深的是这样两个描述。第一个是学生如果没有感到某个教授没有完成他的教学职责或者课堂没有在上课铃一打就开始,亦或是在下课铃之前就结束,学生都有权罢课或者拒付酬金。学生公会都有权对教授课以罚金。第二个是由于伊尔内留斯是由托斯卡纳的女伯爵、教皇格列高利七世的朋友马蒂尔邀请到波伦亚讲授罗马法的,受有庇护,所以波伦亚法学院有一个多世纪没有直接的受到教会的控制,所以法学家们可以对罗马法中的各种观点自由的发表意见。甚至是和教皇和皇权的观点向左的意见。正是在一个学生急切的渴望学习知识和教授学者自由的发表观点的时代,才有可能孕育出伟大的文明。
三、大学对西方法律科学形成的影响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科学受到大学的影响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大学帮助西方法律科学成就了一种跨国家的特征。在那个时候,任何城市或乡村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到任何一所中学接受教育,并且可以成为任何教会法院或大学的一名高级教士或官员。那时候的欧洲法学是没有地域性的学科,在大学中被向来自欧洲各地的学生讲述。第二,除了赋予法律学问一种跨国界的性格之外,欧洲大学还有助于使法律本身具有一种超国家的术语和方法。那些在大学中接受了罗马法教育的学生们回到故乡或者去其他国家工作,他们充当法官,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将他们所学过的知识与思维方式运用到工作后之中。第三,在欧洲大学中所讲授的法律方法是一种能够在此前存在分歧和矛盾的习惯和法律之外建立各种法律体系的方法。协调矛盾的法律技术,对于某种法律原则的完整结构或理想法律体系的信仰与憧憬,使得人们可能在首先对教会法加以综合后又综合到封建法,城市法等其他社会方面。第四,大学提高了学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从最初查士丁尼法典的发现到后来文本的分析传授,形成了一个专门从事此方面工作的学者阶层,他们为后来欧洲法律传统的形成与发展做出了惊人的贡献。第五,法律与其他大学学科,尤其是神学、医学以及文科的并置有助于拓宽法律研究。经院主义的方法被用于其他学科,各门科目的内容也有所重合,因此法律专业的学生不难知道他们那个时代知识生活的其他组成部分。第六,法律与上述提到的学科有重合也有显著的差异。他不再像大学兴起时那样,只是修辞学或者是伦理学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律思想的自治是由执政官或者法律职业顾问维护的,而在西欧则是由大学维护的。
正是由于有大学这样肥沃的土壤,西方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的形成了,它超越了一种简单的知识成果,逐渐的演化出一套自己的推理模式和思维方法。对于某些对立的法律规则的调和与平衡,对于正义和仁慈的关注,对于平等和自由的追求,使得西方世界的法律系统日趋完善,最终使得西方慢慢的走在了世界的最前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