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西峪煤矿 段晓明
人身权利是宪制国家制度下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服刑人员人身权利则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个特殊内容。保护服刑人员人身权利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适应国际人权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一、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的特点
众所周知,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他们依然是公民,理应享有除被刑罚剥夺的自由以外的,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利。但是,服刑人员毕竟不是普通公民,他们由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而刑罚本身就意味着对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因此这就决定了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在具有普遍性的同时,还具有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服刑人员人身权利范围的特殊性
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服刑人员被判处刑罚投入到监狱服刑,刑罚剥夺人身自由,而对于其他方面的人身权利,服刑人员是否应当享有呢?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剥夺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没有禁止。我们可以说,监狱本身就代表着“禁止”。对于服刑人员这些人身权利的剥夺限制本身就属于刑罚的固有惩罚范围之内,或者说,这就是服刑人员享有人身权利范围的限度。
2.服刑人员行使人身权利方式的特殊性
监狱为了维持正常的监管秩序以及惩罚改造服刑人员,在服刑人员行使其合法人身权利时,对于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也要进行一定的限制。
2.1行为自由的限制
一般来说,服刑人员亲自行使人身权利只能在监狱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监狱活动的范围就应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必然要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部分人身权利。服刑人员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并不否定其应享有的人身权利,只是决定了相当一部分权利的行使要通过代理的形式进行。
2.2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虽然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服刑人员行使其人身权利的前提,以财产权为例,按照法律规定,服刑人员除了被附加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以外,其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其合法财产或妨碍其自由处置其财产。
二、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进步得到了服刑人员及社会的认同,并已成为确保监内安全稳定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但是,面对国际公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从操作层面上看,我国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改造理念存在缺陷,致使服刑人员超时、超强度、高危险性作业成为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及行刑观念的过于陈旧,我国很多监狱都建立在老、少、边、穷地区,恶劣的地理环境,必然造成服刑人员的居住、生活条件极差,而且从事的劳动多是高瓦斯、高粉尘、高危险性的采掘作业,监狱在劳动场地的防粉尘、防有害气体、防辐射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措施基本不到位。长此以往,服刑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利,在这些监狱的具体操作层面上被边缘化。
2、服刑人员的部分非主体权利被忽视,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存在值得关注的软肋。服刑人员人身权利至少包含主体部分和非主体部分两个基本方面,但其非主体部分权利却被弱化了。
3、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操作程序上,公允性和透明度欠缺。现行“减、假、保”的具体操作程序,尚未完全采取听证、庭审等公开性、透明性的司法程序。从保障人身权利的视角看,这种操作程序忽视了以下两个基本概念:一是服刑人员是否行使以及怎样行使这些权利,理论上应该由自己来考虑或决定,而不应该由监狱越俎代庖。二是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问题,应该以服刑人员自己作为行为人主体,应该由他们自己直接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监狱所应该并必需做的,只是向法院提交该人员在改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或相关法律材料。
三、解决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的对策
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涉及立法、司法、社会、监狱、等方方面面,彻底解决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无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但是,我们可以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提出一些对策,这对于进一步解决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1.大力加强对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方面的研究、学习与宣传,着力改变行刑观念,切实增强服刑人员维权意识。把国际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和监狱法等相关法规作为学习内容,分别组织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进行学习。在学习中可以或者应该做到:一是分别编辑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学习材料;二是将对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的学习考核纳入监狱民警岗位练兵的内容;将服刑人员的学习考核纳入教育改造内容;三是积极扭转监狱民警在保障服刑人员权利和服刑人员在维权中的错误认识,增强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的自觉性。
2.将涉及服刑人员权利的各项制度逐条落到实处。执法无小事,监狱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强化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意识。作为执法者,监狱民警必须坚持做到“有法必依”,一定要把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比如,在监狱中除在季节性生产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外,服刑人员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在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环境上,应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基本适应(目前我国分布于老少边穷地区的多数监狱都在进行布局调整,促使其迁移到大中城市或主要交通干线边沿,这一战略部署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服刑人员脱离封闭落后的恶劣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和给予一定的健康津贴等。对服刑人员权利的非主体部分,则应在完善和改进监管措施中保证落实,其关键是必须以相关的法律为执法依据,切实维护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这个大局。
3.站在依法治国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进一步健全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立法、行政、司法保护的法律体系,做好相关法律的对接。笔者认为,这方面应寄希望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法律体系的完备。不过,从一名普通监狱法警的角度上说,我们希望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能做到三个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与宪法的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与国际人身权利公约相关内容衔接。应使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法律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完善的链条,并将之作为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有的的内涵。唯有这样,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问题才有可能从法律体制上得到根本性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