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西峪煤矿 周满明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会议上强调过:"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和"严"这两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它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法。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宽严相济中的"严",首先是指严格。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即指在罪行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基于上述理解,我以为正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把握如下两点:
1、应当从实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理解和执行这一司法政策
"依法治国"是宪法所确认的治国方略,对任何刑事案件的处理,均应当依法进行。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刑事司法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同时,也担负着保护人权、促进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的功能。
2、"宽严相济"的实质,是刑事司法参与各方利益的平衡
(1)刑事司法是保证国家法律权威的过程。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对抗社会的行为,犯罪首先被理解对国家权威的挑战,因此,国家要以人民的名义与之战斗。"宽严相济" 实质上是国家对自己拥有权威的自信。
(2)刑事司法是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的需要。
惩罚犯罪,是对受害人精神的抚慰,相关的民事赔偿,则是物质的赔偿。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给受害人得到满足,是实现刑事主义的需要。
(3)刑事司法也是对犯罪人公平对待的过程。
犯罪自当受罚,保证刑事司法过程的正当进行、对犯罪给以与其行为相应的惩处并保证在特定时空内的量刑平衡,则是对于避免伤害或最少程度地减少对无辜者的伤害、公平对待犯罪人的需要。
二 如何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在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中,迫切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是刑罚结构的合理调整。我国目前的刑罚存在着一个结构性缺陷,这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我的基本思路是:限制死刑,加重生刑。通过对死刑的立法限制与司法限制,将死刑适用率大幅度降低。这当然有很大难度,甚至存在某种政治风险,但死刑之减少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为减轻由于限制死刑带来的治安压力,应当加重死刑。具体而言,死缓原则上关押终身,非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不得假释。无期徒刑大部分也应关押终身,少数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假释的,实际关押不得少于30年。有期徒刑上限从现在的15年提高到2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从现在20年提高为30年。经过这样的调整以后,在刑罚威慑力100分不变的前提下,生刑的贡献率从80分降低为20分,死刑的贡献率从20分上升为80分。当然,在社会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考虑逐渐地实现刑罚的轻微化。我认为,刑罚的轻微化是一个过程,刑罚由重到轻,不可一蹴而就,应当实现平稳过渡。由于加重生刑,必然带来监禁成本的大幅度攀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轻罪实行非监禁化。其中包括:一是缓刑的适用对象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尤其是对于偶犯、初犯、青少年犯罪,凡是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当适用缓刑。二是假释的适用经常化,对于犯罪虽重,但经过改造以后人身危险性已经消失的,除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以外,尽可能地予以假释。三是提高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通过对轻罪推行非监禁化措施,可以节省大量的监禁成本,将这些监禁成本 用于解决由于加重生刑带来的监禁成本提高的问题,两相抵消,不会增加过多的监禁成本。
第二是大力推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身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是更多地采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是一种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相对于经过正式的司法程序,采用法院判刑的方式结案,刑事和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为经济可行并能为两方当事人所接受的结案方式。刑事和解是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一种有效措施,它所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理念的重大转换。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建议
1、加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培训。
应当教育全体司法工作人员以宪法为依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理解"宽严相济"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和本质,正确认识刑事司法过程所承担的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既不能违反法律非法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罪犯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个人的法律意识而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
2、积极总结经验,将各地实行"宽严相济"政策的成功经验规范化、法制化。
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本地实际和自己对法律精神的把握,创造性地制定若干具体办法。各级司法机关有义务、有责任及时在自己的司法标准的统一,为将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司法标准、推动法律的立、废、改打好坚实的基础。
3、进一步打击司法腐败。
"宽严相济"对于司法公正具有"放大作用",即在司法公正者手中司法愈公正,在司法腐败者操作下司法腐败更加严重。
4、吸收消化全人类司法经验,促进法律完善、法制健全。
世界各地区人民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这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全球化日趋深入的今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制度,并不排斥其他法律区域成功的法律经验和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