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西峪煤矿 李 文
法治是理念,法治是手段,法治是目标。依法治监实质上就是监狱工作的法治化,亦即实现监狱之法治。建设法治监狱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速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核心要素。监狱机关必需清醒地认识,监狱是党领导下的重要执法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维护的是社会正义,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中发挥着特殊重要作用。因此,推进监狱法治化建设,必须紧紧围绕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构建形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切实把严格公正执法作为监狱法治建设的核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切实把公平正义作为监狱法治建设的灵魂,紧紧抓住影响执法公正和制约执法能力的关键环节,完善监狱法律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将监狱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提升监狱公正执法的公信力;切实把提高改造质量作为监狱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促进罪犯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进而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努力把罪犯塑造成守法公民。
一、崇尚法治权威,健全监狱法律制度体系
从有法可依角度讲,坚持法治精神,崇尚法治权威,健全完备的监狱法律体系,既是依法治监的必要前提,也是实现监狱法治的根本标志。所谓"完备的监狱法律体系",是指有关监狱工作的法律规范及其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一是立法程序的完备,即立法机关依照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完善监狱执行刑罚与改造罪犯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为监狱确保实现"善法之治",提供可依之法、能依之法、必依之法。二是法律体系的完备,即在职权法定原则下,依法规范监狱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程序。就目前我国监狱法律体系来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或司法解释,亟待从两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
一方面,要通过修改和完善《监狱法》,出台《监狱法实施条例》,具体明确和细化监狱行使执法权的依据、程序、范围和尺度等,减少原则性弹性条款,增强监狱法律体系的严密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克服执法的随意性提供立法保障。
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诸如情报公开、表明身份、回避、告知并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制度的程序性法律或制度,推进监狱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的现代化。
二、规范执法行为,健全监狱执法运行机制
从有法必依角度讲,坚持公正执法,必须准确把握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健全完善执法运行机制。这既是依法治监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监狱法治的核心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之不公,国必衰亡",司法公正是政法机关的"生命线"。吴爱英部长也明确要求:"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承担起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特殊社会责任"。这就意味着,监狱必须充分认识肩负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使命,准确把握职权法定原则,健全完善监狱执法运行机制,严格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特别是在办理收押、释放、减刑、假释及其保外就医等的执行活动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依法办事,规范运行。
一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保障监狱权力行使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首先,监狱依法行使的权力和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监狱也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非法律明确剥夺或限制的罪犯权利,监狱无权剥夺或限制。其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犯所享有的权利是以法律的禁止为限,凡法律不禁止的即为公民(罪犯)的权利;监狱不能依阶级、政治等不同,一部分人享有权利,另一部分人不享有权利。其三,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法律授权为限,以法定职权为标准,以公正执法为灵魂,健全监狱权维护保障机制,坚决克服执法随意性,杜绝一切不作为、乱作为、不规范、不廉洁现象,确保执法质量和行刑效率。
二是要规范监狱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严格职权法定原则,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和保障罪犯的公民权益。首先,从法律实体上,要以法制强化权利,确立罪犯权利主体地位,摒弃义务本位传统,有效维护罪犯作为公民所依法享有的权利(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剥夺的权利外),不受任何侵犯。其二,从执法程序上,要以程序规范运行,强化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确保监狱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建设,既有助于推进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又有助于完善对罪犯权利保障与救济。其三,从运行操作上,要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促公正,做到既不枉、也不纵,保证执法质量和行刑效率。切实做到公平对待每一名罪犯,不偏私、不歧视、不感情用事;保障每一名罪犯享有平等的改造机会、平等的改造条件和同等条件下平等处遇的权利。
三、强化权力制约,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机制
从执法必严角度讲,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是实现监狱法治的重要标志。客观地讲,这也是目前监狱法治建设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其突出表现在于:监狱的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体制尚不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与行政复议制度尚不健全,致使滥用监狱权的行为,既缺乏兼顾合法性、公正性的司法审查与行政复议,也缺乏兼顾合理性、制度化的司法救济。因而,完善监狱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必须推进狱务公开的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是要健全完善监狱内部的执法监督网络体系,形成监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罪犯参与的监狱内部执法监督网络,并建立实施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监督的制约机制。
二是要健全完善权力机关的执法监督网络体系,形成立法机关、检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构成的执法监督网络和管理运行机制,强化权力机关对监狱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
三是要健全卫生社会公众与舆论监督网络体系,形成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与罪犯家属及其他人民群众构成的社会化监督机制与网络体系。
四是要健全卫生狱务公开与政风行风评议机制,监狱不仅要通过狱务公开的方式与渠道,向社会公开监狱的执法活动,而且要通过聘请执法监督员和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实现执法监督的常态化,提升公正执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