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西峪煤矿 赵伟
一、关于短刑期罪犯概念和内涵
短刑期罪犯是监狱改造的难点之一,但是何谓短刑期罪犯,并无一个统一的概念和内涵。因此,给短刑期罪犯一个恰当的概念和内涵,对于研究这类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心理特征与行为表现,并找出相应的改造对策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短刑期罪犯的概念
短刑期,又称之为短期自由刑,有很多种分类方法。(1)三个月说。1891年在哈雷召开的第二次国际刑事协会德国分会上,第一次将三个月以下的刑期作为短期自由刑;1894年在不伦瑞克召开的德国监狱职员会议上也做出了同样的决议。(2)六个月说。1959年联合国欧洲咨询小组在施特拉斯堡召开的会上采纳了六个月说。此说从此以后在德国、日本、英国成为主流学说。(3)一年说。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十二次国际刑法及监狱学会上,法国代表p.cannat将短期自由刑定义为一年以下的自由刑。此外,日本藤本哲也赞同一年说。(4)从刑法的许多相关规定来看(参照刑法第七条、第七十二条),可以考虑将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成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这里的轻罪就是指短刑期的犯罪。当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短刑期的划分还有很多种。对于短刑期的标准如何确定,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国内的立法界、理论界、司法界均没有形成定论。笔者认为,短刑期罪犯的划分在不同的语境下应当适用不同的划分方法,应当以弊害为基点,结合执行刑罚过程中,罪犯的处遇标准来确定。因此本文以罪犯原判刑期和在实践中的改造特性、弊害为标准来界定短刑期。即原判刑期在三年以下(包括三年)的罪犯为短刑期罪犯。
2、短刑期罪犯的内涵
短刑期罪犯是指原判刑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罪犯。他具有几层意思:第一,原判刑期三年以下,而非法定刑期三年以下。第二,不包含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和减刑后剩余刑期在三年以下罪犯。第三,不包括被判处拘役和管制的罪犯。
二、短刑期罪犯的心理特征与行为表现
1、心理特征
一是兴奋性与忧郁型交叉。一般来讲,短刑期罪犯由于刑期比较短,责任感不是很强,做事缺少顾虑。根据笔者与多名短刑期罪犯接触中,多数罪犯表现为轻松兴奋。但也有一部分罪犯表现随遇而安,对服刑改造没有信心,比较忧郁。如笔者对本监区在押的25名短刑期罪犯进行的调查问卷中显示出来的因为刑期短而对服刑改造生活比较忧郁的占据了47%。认为自己刑期短但是从此自己也算是劳改犯,毕竟与没有污点的公民有所不同。
二是困惑迷惘与消极懈怠交叉。短刑期罪犯从看守所移押到监狱服刑后,常常存在有入监适应困惑期尚未结束,马上又要考虑出监的迷茫,处于监狱人与自由公民的临界点,既有将重新获得自由的喜悦与兴奋,又有对回归社会后的困惑与迷惘。有的过于悲观,认为出狱后无路可走,还有的存在补偿心理和捞本报复心理。因此,更容易出现了困惑迷惘与消极懈怠交叉的问题。
三是依赖性与孤独感交叉。对于短刑期罪犯来讲表现的尤为突出。根据太原第一监狱六监区的调查的25名短刑期罪犯中,表现为做事依赖,随群附和罪犯占50.1%。笔者在对短刑期罪犯做调研时,表示在度过自己刑期的过程中没有什么想法,别人怎么样,自己怎么样,占据了36.8%。
2、行为表现
一个人的心理状况决定了他的行为表现。对于短刑期罪犯来讲,在上述一些心理的支配下必然会有一些如下行为表现。
一是消极怠工。一部分短刑期罪犯在前文介绍的不健康心理特征影响下,对于别的事情关注较少,往往由于认为自己刑期比较短,计分考核对自己没有多少好处,干多干少对自己影响不大为由,在参加劳动改造时,消极怠工。有的,在不得已参加劳动时,也是“磨洋工”,出工不出力。
二是得过且过,混混刑期。对于一部分短刑期罪犯来讲,“不求无功,但求无过”是他们日常改造心态。在困惑迷惘与消极懈怠的心理作用下,认为不管表现多么的好,都没有减刑的机会,因此认为干了白干,没有发自内心的动力。因此,混混刑期的行为表现非常突出。
三是对抗管理,反复性强。当然,对抗管理的表现方式有很多种。主要有直接对抗。语言上表现为口吐脏话、顶撞、无理狡辩等等。行为上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还有间接对抗,如故意破坏一些公用物品、挑衅他犯打架、拉拢落后打击先进等等。还有一些隐蔽性对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还有一些边缘性对抗,如出工不出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散布反动言论,挑拨是非,传播谣言,制造矛盾等等。这部分罪犯由于刑期短,往往自己认为有了错,只要自己咬咬牙熬一下时间就会挺过去,民警对自己无可奈何,所以有恃无恐,反复性强,可用屡教不改来形容。
三、改造对策
1、合理分类,完善出入监教育。
针对短刑期罪犯的特点,强化这类罪犯改造初期和改造末期的管理和教育,非常重要。充分发挥入监教育个案矫正的作用,加快罪犯角色转化的时间,增强其罪犯辱的耻感。出监教育要充分考虑回归社会的问题,创造一个准社会化环境,为其出监做好心理准备。这样就可以避免混关混押,最大限度的减少或者杜绝交叉感染,可以避免监狱亚文化的影响,给罪犯带来不良的心理后果,甚至造成人格的轻度变异。
2、通过心理矫治,建立短刑期罪犯的心理疾患预防以及矫治机制。理疾患产生的诱因,做到防范于未然。通过配备专门的心理咨询师,对短刑期罪犯建立起完善的心理测试、心理矫治、治疗效果的评估机制。通过心理的治疗可以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解除心理矛盾,促其心理健康。通过医疗手段与心理矫治,并结合人文关怀、行为规范养成等手段,他们的心理问题会得到一个很好的化解,同时也有利于其正常人格的恢复,为进一步矫治其行为打下良好的基础。
3、合理设定级差处遇,建立短刑期罪犯的奖励、处罚约束机制。
根据现有的级差处遇,罪犯的级别差没有明显区别。笔者设想,对于短刑期罪犯,要积极改造,是否在级差处遇与所谓的长刑期罪犯要有所照顾,比如在普管级待遇上要提前,根据现有的奖励制度可否适当予以一定的特殊奖励,或在物质奖励上用以刺激罪犯积极改造。对于改造表现差的短刑期罪犯给予严厉打击,使其感受监狱惩罚之苦,有的民警认为他们刑期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算了,这样会增加短刑期罪犯错觉,认为政府不过是块豆腐,软弱可欺,所以对短刑期罪犯在监狱消极改造,违规违纪的处罚力度加大,让其认识到监狱就是专政机关,是促使其洗心革面,遵规守纪,积极改造,为回归社会夯实基础,为自己再一次社会化的再生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