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花集团大阳煤矿 郭玲玲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主要的就是要保持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劳资关系反映出社会的生产关系性质、劳动者的利益和社会地位以及劳动的质量和效率。只有劳动者的利益和相应的社会地位得到保障,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时,劳动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才能创造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而劳资关系是否和谐,事关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事关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认真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本文就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途径方面谈几点看法。
一、政府要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
当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虽然已出台《劳动法》,但还需要一系列单项劳动法规与之配套,尤其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性法规,如工伤事故赔偿法、疾病与残废保障法、工资法、雇工法、劳动保障法等。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业主的守法经营教育和监督,加强对劳动和安全法规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政府部门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资关系的动力。促使他们想方设法建立和谐劳资关系,要将地方政府的劳资关系处理情况作为重要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地方政府要改变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的被动局面,尽快形成长效机制。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社会矛盾的社会,而是用制度化、法制化方式解决矛盾的社会。因此,要统筹兼顾,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作出制度性安排。这里注意整合各种群体利益,不是厚此薄彼,也不是平均主义。还要降低劳动者维权的边际成本与周期,主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实行奖惩分明。
其次,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宣传和培训。许多企业在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给予行政处罚时,才知道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企业老板平时重生产轻管理,对劳动法律法规不懂,对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劳资矛盾,由于处理不当往往变成了重大劳资纠纷。所以,要加强对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定期组织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参加劳动管理业务学习,从源头上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再次,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如现行法律法规对欠薪行为没有明确的刑事责任约束,对一些欠薪企业,劳动部门只能对其拒不整改时进行罚款,但处罚的数额很低,对企业的威慑作用不够,由此造成了个别企业发生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所以,要适当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赋予劳动部门更大的合法权力,使企业不敢违法,从而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和完善工会组织建设
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建立和完善工会,使劳动者拥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使企业员工成为真正的主人,从根本上解决劳资冲突。惟有劳动者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永远守护者。劳动者要真正摆脱弱势地位,不能只依靠《最低工资法》的保护,更应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谈判地位,拥有与企业同等的话语权。
三、企业应从环境、机制和文化方面积极改善劳资关系
解决劳资问题的症结关键在于企业。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应该拿出最大的诚意。一是要转变经营观念,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通过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劳动者培训等人性化的管理留住劳动者。与此同时企业还要全面承担起社会责任,即不允许强制加班,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不许采用惩罚性措施,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二是营造企业文化,通过自觉或自律的方式,使员工对企业认同归属,从而使劳资关系超越简单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条件。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申诉机制。即通过民主沟通对话机制,厂务公开等充当减压阀,企业主通报企业最近情况,员工提意见,双方坦诚交流,消除误解,确保企业内部问题不堆积,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四、劳动者应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
和谐社会的目标并不仅仅满足于解决各种矛盾,社会应该是充满向上活力的、每个成员都积极要求进步、追求自身全面发展的社会。因此,每个劳动者都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技能、法律素质,将就业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尤其是当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大胆地站出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