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西峪煤矿 董霄鹏
人的意识选择性,毫无例外的表现在罪犯的高级神经活动中,某些罪犯的犯罪心态没有被打乱之前或自控力显弱的情况下,极易在失控的时候相互传播犯罪意识,而犯罪意识失控传播的结果是发展和强化某些罪犯的犯罪心态,同时发展和强化了的犯罪心态又会在适宜的机遇出现的时候外化为新的犯罪行为一一不仅危及改造场所,也必然在法定期满刑释以后以更大的危害加诸社会。这是我们已经看到的事实,今后则不希望多次看到,本文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作的。
一、犯罪意识相互传播的特征
所谓传播是指在改造场所,罪犯群体之间相互传导和接受各类不同性质的犯罪思想和犯罪技术的机制,它的特征是:
①“传播.的主体必须是接受刑罚的罪犯。
②“传播”的主体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便利条件。
③“传播”主体具有“输出”与“输入”犯罪意识的两重性。
通俗地讲,是指罪犯相互利用时空的种种便利条件,既输出自身的犯罪意识,又输入他人的犯罪意识,这种“意识”的输出与输入结果,必然要使改造场所的主客体关系受到侵害,直接影响我们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其危害有二:
①我们改造罪犯的最终目的是使罪犯今后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但是由于犯罪意识没有受到多大控制地在罪犯中传播,罪犯意识的选择性迫令那些改造尚未彻底、自控力又弱的罪犯难于打乱犯罪心态,一旦犯罪机遇出现,犯罪意识就必然随着犯罪意志的急趋生成而外化为犯罪行为,而这再次出现的犯罪行为就有可能不是原判词所判断的犯罪行为的重现,而是它种犯罪模式的尝试。这种重新犯罪行为无论表现在监内或刑释之后,其危害都是不容轻估的。
②罪犯犯罪意识由于没有受到多大控制的相互传播,极易导致罪犯犯罪群体意识的生成发展。这是群体小社会人际关系的纽带。由于这种纽带的联系,监内犯罪团伙就会在我们未早加注意的情况下出现了。而监内犯罪团伙对改造秩序、改造质量的危害,我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感受到了。因此不再赘述。
二、犯罪意识传播的机制
犯罪意识传播分语言和行为两种形式。语言和行为相协调而存在。
1.语言传播式
语言是人类的交际工具,以语言为媒介沟通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爱愉。改造场所中罪犯与罪犯之间的语言交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除常规生活语言交际外,还有关系到犯罪的语言和传递。不同类型的犯罪者背着监控人员叙述案情,发泄对刑罚的憎恨,交流企望摆脱的心理。甚至有意识的夸大叙述犯罪的情节和经过,有意和无意地传播了犯罪意识和技能。
①有意的语言传导
有意的语言传导是指罪犯之间心理感应相同,彼此都迫切要接受对方的犯罪意识和技能。故而传播者具有主观上故意的特征。他们利用工余、休息或者学习时间,向身边的罪犯喋喋不休的输出犯罪思想,成为犯罪意识传播的主要形式。
②无意的语言传导
无意识的语言传导是指罪犯之间并没有传输犯罪思想、传授犯罪技能的愿望。只是在生活、改造交往的无意中通过闲聊把犯罪意识和技能传导给听者。因此,无意识的语言传导虽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性,在传播主体上与有意传播有着本质区别。但就传播犯罪意识和技能而言,仍是需要控制的主体形式之一。
2.行为传播式
行为传播是指罪犯意识和技能的传导是靠形象化的动作来完成的。行为传播又有潜移默化和犯罪教化两种:潜移默化不具备主观故意性,相反,犯罪教化则是故意进行的。
①行为的潜移默化
改造场所中犯罪意识的行为传播机制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在改造场所,罪犯吃在一起,住在一起,可谓“相濡以沫”,其中不少罪犯原有恶习在行动中不断暴露出来。罪犯之间受此潜意识的压力,久而久之默化着各个自身的思想机制,犯罪的意识和技能孕育而成,自觉与不自觉地沦落为新的犯罪主体。
②犯罪的教化
犯罪的教化与潜移默化根本不同。犯罪的教化是有意识的行为传授,是罪犯本身犯罪意识的膨胀结果,是新的犯罪。这种犯罪教化,以形象的犯罪行为教唆他人犯罪,是犯罪行为教化的基本方式。
总之,语言只能解决犯罪的思想基础,是说罪犯自身的犯罪意识输入打破了旧的意识平衡,使罪犯的犯罪意识加重。语言的教化毕竟是抽象的,行为教化则能启发罪犯的形象思维。把语言的模式具体化,形象化。因此在犯罪意识的传播中语言和行为是相互协调而存在的。
三、我们应采取的对策
认识到犯罪意识传播规律,使我们有了实现“实践一一认识一一再实践一一再认识”飞跃的全部可能,为对传播实行控制和输导提出了理论依据。
(一)语言和行为的传播方式提出了“空气”净化与犯罪意识相冲突的矛盾环节。
首先是犯罪意识的语言传播方式要求我们强化思想意识教育,隔绝犯罪意识语言在“空气”中的传播.具体做法是:
1、严禁罪犯私下谈论案情。
2、创立狱内健康向上的特殊语言规范,并通过制度化推而广之。
3、在狱内长期开展精神文明用语活动,来突破罪犯犯罪意识。
其次是犯罪意识指导下的行为传授要求我们树立相当多的正面形象,去克制犯罪的形象思维,使罪犯的内心冲突向正常的人格化方向发展,具体做法有:
①以法律教育为主,加强各类系统性教育。
②强化各项监规制度,用法律手段调整罪犯行为。
③开展做好事的认罪赎罪活动与开展文体活动相结合,让好的形象不断在罪犯身边发生,以强烈的形象对比疏导罪犯的意识。
(二)在犯罪意识传播的过程中和阶段上做文章,各个击破,导致犯罪意识泯灭。
控制犯罪意识的传播紧紧围绕意识层次进行,是通过意识搏斗和外在的强化手段,分离犯罪意识传递阶段和层次,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这个手段有:
①分类关押必须辅之以分类教育,分类关押只能控制多种犯罪意识传播但单一类型犯罪意识传播 , 同种类犯罪技能相互切磋、甚至在局部特殊状态下多种类犯罪意识传播是不可能禁绝的。这种存在的必然性提出了分类教育的必要性,它的基本内容与现行改造教育中的内容一致,只是突出重点不同,要求是对什么人说什么话,采取什么教育的措施,要有依据有方案,灵活多变,生动活泼。
②犯罪意识层次中涉及案件标准问题,故此有关荣辱观教育应常规化、具体化,在教育的同时,干警要注意收集各种正反典型材料,增强罪犯的行为考核。考核应和罪犯犯罪意识心理测验结合起来,将罪犯按认罪程度和平时行为表现划分不同层次,分别采取相应的测试方案。
(三)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强化法律手段,严厉惩治狱内犯罪。
严肃监规制度,以教育为主,在对犯罪意识传播的控制中必须强化法律手段。制定专项法律条文,严厉惩治狱内各种犯罪活动。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分类教育的特殊分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