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 李曼萍
内容摘要:现如今,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使得媒体生态和全社会的信息传播机制发生着重大的变化,不仅仅是网络媒体,传统的平面媒体和广电媒体一样都必须树立与其传播能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意识,恪守媒体伦理,坚持新闻道德,营造一个对社会发展有利的媒体环境。
关键词: 网络媒体;社会责任;互联网;新闻媒体
媒体的社会责任是什么?简单而言,它是媒体的骨骼,是支撑媒体挺立的脊梁。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早期的网络媒体不仅有着严格的信息采集、制作、传播程序与规范,而且都十分注重舆论导向的社会责任。世风日下,放眼如今的网络传媒,绯闻八卦充斥版面,偷拍恶搞乌烟瘴气,恶意炒作屡见不鲜,虚假新闻时有所闻;渲染明星隐私、畸形婚恋、黑暗暴力等,“芙蓉姐姐”、“犀利哥”、“兽兽”、“云南裸女”、“凤姐”粉墨登场,“此门、彼门”轮番上阵,在饭局酒桌和网络中游走,成为茶余饭后的无聊谈资,刺激人们隐秘的欲望和快感,挑逗公众的窥视癖和幻想狂,媒体赚得了消费的眼球,网络赢得了点击率,人们或者被愚弄,或者被娱乐。网络媒体如今已成为散布传闻、虚假消息以及低俗内容的重要途径。媒体的公信力何在?良知何在?社会责任感何在?
传媒行业,一定要有自己一整套严格的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网络既然是大众信息传播的舆论场,就不应该是任何人可以随意滥用的私器,切不可随意而为之。网络媒体应该是负责任的媒体。这份责任是对国家、对社会、对民众,对现在与未来的责任。这份责任需要我们把国家、社会和大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一旦网站、公司、个人利益与它发生冲突,能够优先考虑国家与社会、民众的利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这责任其实是社会、国家、大众所要求的,因为你是大众媒体,是服务大众的。所有媒体都有这份责任,你履行得好,社会与民众满意,得到他们认可,你就是主流网络媒体。这种责任当然不能只挂在口头上,而要体现在编辑方针和管理规定中,要落实在报道策划、稿件取舍与删改、标题的制作,甚至页面设计、广告发布等等方面。
网络媒体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地报道事实,客观、公正地评说新闻事件。“网络时代,真假难辨”,这是网络的悲哀,也是网络媒体的悲哀。网络媒体虽然自己采编的新闻不多,但也发布了不少虚假新闻,有的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假新闻的,网站却把它当作正而八经的新闻发布。网上的论坛、社区,经常传播一些网络谣言,还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传播谣言,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严重损害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网络传播的低成本、网络的大众参与性给谣言的传播带来更大的便利,坚决与虚假新闻作斗争,拒绝网络谣言,提高网络媒体的公信力,应该是网络人为之努力奋斗的。
网络运营者不能够利用自己的快速而大范围的传播优势、无所不搜的搜索引擎技术,不受限制地发布任何人的隐私信息。我认为国内网站这方面的问题是普遍的,不仅仅是此次事件,现在披露个人隐私似乎成为一些网站的“法宝”,此风当刹!从法理上来说,陈冠希等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主要是通过传媒而广为人知并获利的,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采访报道的目标,他们自身及其言行等都具有新闻价值或者商业价值,其个人隐私按照侵权法上“公众任务隐私权受限原则”自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披露不是没有底线的,这个限度虽然很难以用精确的数据加以量化,但是网络盛传的这些“艳照”是否已经超过这个限度,对于任何具有基本常识的人来说,这个判断是再简单不过的。只可惜,公众似乎高估了网络运营者的判断能力,而网络运营者在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迷失了自我,伤害了社会,失去了正常的判断能力,同时也给网络运营者自己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的法律风险。
应该说我们目前有一些互联网的自律规定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如《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从网民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搜索引擎到博客,不可谓不全面,但是毕竟是自律性的文件,终究缺乏法律的约束力。我认为应该就网络运营商的内容传播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或者政策规定,建议尽快完善网络内容编审和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制。
马克思曾说:“报刊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同情人民的一切希望与忧患、热情与憎恨、欢乐与痛苦。它把在希望与忧患之中倾听来的东西公开地报道出来……。”所以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在传播信息时,一定要严于律己,万不可为一己之私,做出不负责任,甚至违法的行为,不要抓了眼球丢了社会责任,而应该大力弘扬健康向上的思想文化,珍惜自己的形象和声誉,自律、自尊、自爱、自责,表现出网络媒体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网络奔跑的野马辅之以法律的缰绳,净化网络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