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谈到公证体制改革及公证事业发展问题时,同事们不是摇头叹息,就是一脸茫然,尽管上级一提再提公证体制改革,但收效甚微,经深思后现整理难点及对策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难点综述
第一、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证法》的大力宣传和上级领导的重视,人们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公证的重要性也逐渐被认可,但广大群众特别是我们这居住在边远山区的农民,对公证业务还是知之不多,特别是在民商事务中,人们根本没有形成运用公证这一预防性的法律手段去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民商事险象环生。
第二、由于经济落后和法制观念薄弱,公证业务开拓难,身处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部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农民,还在国家精准扶贫的政策下度日,收费难,受传统观念的重视治疗而轻视预防的影响,我国公民习惯于追求“少花钱多办事”,从各级政府到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应的现象非常普遍,不注重从长远上解决根本问题,不能看到公证所起的预防作用,宁可诉讼不愿预付公证费。
第三、公证体制的不健全,前段时间的公证体制改革让很多地方的公证处不知该何去何从。沿海经济发达区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公证机构有实力走向市场,而在落后的地区,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各种因素都不成熟,很多公证处的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在这样的条件下,公证处何去何从,从而使很多公证人员看不到从事公证事业发展的前途,造成公证队伍涣散、公证人才流失。
第四、现行公证法中给于公证员的权利太小,而规定的义务却不小。如按照现行公证法规定,公证员只有“核实权”,没有明确的“调查权”,很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的内容往任得不到配合和支持,这就给一些希望通过公证程序掩盖不法目的的行为提供了机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证业务领的不断扩展和延伸,那些妄图通过公证程序鱼目混珠,骗取公证从而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情况不断增多。而一旦用虚造证明材料办理了公证,对公证员的处罚轻的有警告、罚款,情节严重办理的有吊销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持假证明当事人的处罚,虽然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可以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但由于没有程序支持,实际上根本没有进行处罚,违法者违法成本太低。没有明确的“调查权”成为公证机关的软肋。
第五、公证机构的公信力还没有被全社会所认可。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证明机关,它的意义和作用正在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意识到,购房置业,财产处置,商业合同很多人首先想到的都是来公证处办一份“安心公证”,假公证却严重影响着人们对公证的信任度,一方面,是公证员队伍中一些“害群之马”,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谋取私利弃法律和人民利益于不顾,使公证的信用在人们心中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经XX公证处公证的旗号,到处行骗,严重影响公证在社会中的诚信,如手机上频频出现的中奖短信、中奖电话,假传单、公文上都有经过XX公证处公证的字样和印章,让社会上很多人都以深受其害,而这一切罪恶都嫁祸在公证处的头上。
二、观点及建议
上面所述的难点,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在用足用活政策上发挥职能作用。经济落后,但国家对我们落后地区有开发政策,我们公证处就要利用自身优势,抢抓机遇,变被动为主动,来展示行业特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加大法制及公证业务的宣传力度。一是发挥行业优势,大力开展《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组织,通过印发公证业务知识传单,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公证业务宣传与灌输;二是借助大众传媒,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载体,写论文,编案例,刊短评、手机微信、抖音等等,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宣传公证,普及公证,让广大群众和法人运用公证来维护合法权益,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依法治理中发挥公证的积极作用。
第三、在公证体制改革方面,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各方面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再把它推向市场。只要公证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这一职能不变,公证机关就带有国家行政权力色彩,象律师体制改革那样,一步把公证处推向市场,不仅会搞乱公证人员的思想,实际上还会造成公证人才流失。从近期公证处都改成事业体制过程中就足能看出这个问题。
第四、给公证员以充分的权利,不仅给公证员“核实权”。最重要的是给公证员能核实材料真假的调查权,有很多在形式上合法的内容,在实际中确实是不真实的,往往使公证员失足的都是形式上真的实质上假的材料,尽管“上海房屋委托”公证事件发生后,各公证处都配备了人脸识别仪、扫描仪等硬件,但还是希望能够信息共享及社会各方面的配合,法律要给公证员充足的权利来保障其义务的履行。
第五,树立公证机构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公证,作为一一种社会法律保障制度,其信用保障优势是其证明形式无法比拟的。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信用”二字,失去了“信用”二字,公证也就失掉了赖生存的根本,树立公证在社会中的公信力要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方面,要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及全体公证人员的努力,提高公证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以自己的行为来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在公证员的选用上注重德才兼备,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宗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证员队伍,保证自身的纯洁性,以自身的行为来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健全相应的失信惩罚机制以确保公证的公信力落到实处,除对公证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以严惩外,对社会中的各种制假、造假者也要以严惩,公证要在诚信上有所建树,就必须在打假方面有所作为。另外,更为需要的是,社会有关各单位、各部门应给予配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公证提供一个健康发展的空间,为创造和谐法制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