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办公厅(2018)42号文的要求,2020年是高校所属企业改制全面推进的一年。山西省内各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在基本按照中央精神拉开改革序幕的同时,遇到了诸多疑难与困惑。现就几个典型问题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浅析如下。
一、校企“去留”决策中的突出问题:
(2018)42号文件确定了四种改制方式,其中“清理关闭”和脱钩剥离”属于“去”法,“保留管理”和“集中监管”属于“留法”。去留成为了高校首要的决策内容。
决策问题最严重的存在于校企数量少、质量差的学校,这类学校的校方领导层存在“校企与学校无关”“嫌麻烦”“一刀切”“干脆全去”的思想,与校企经营管理人群“多年经营、不忍全去、有失败感”“不能全去,以后资产公司不能再审批,需要保留名额”“积累了多年经验”想在改革后“奋发经营”等思想形成了决策中的原则性矛盾。该矛盾问题的根源一是双方都未能充分尊重和执行中央(2018)42号文件精神,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随性而为,未能严格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公正无私地进行决策;二是决策程序与决策依据问题,决策程序上,在决策前,未能聘用合格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具体的尽职调查报告,导致企业情况不明,去留依据不足。
以上突出问题,应对症改正,客观公正、科学理智、严格程序地进行改革决策工作。这样才会减少上下级之间的思想矛盾问题,使得改革符合政策精神,顺应民心民意。
二、清理关闭方式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清理关闭”方式中的企业“注销”方式。
企业注销分为简易注销和清算注销两种方式,清算又分为决议清算和强制清算。简要分述如下:
1.简易注销: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络申请,不需清算组备案,只要在公示系统填报注销报告,45天无异议即可提交注销申请,工商部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具体填报事项与手续办理以当地管理机关要求为准。未经清算注销的公司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债权人债权承担一定的连带偿还责任。
2.强制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长期歇业的空壳企业,未经清算注销,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法院依照清算程序组成清算组,进行资产清查,债权申报公告后,裁定清算还债。企业最终以裁定与债务清偿证明到工商部门登记注销。
3.决议清算:公司或企业到期或者未到期,经出资人决议,可以对公司清算偿债后,申请解散注销。
(二)“清理关闭”方式中的企业“撤销”方式。
因申请人的过错,如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等而撤销登记的,属于行政处罚。可由股东或者债权人提出撤销申请,登记机关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而撤销与否;因行政机关过错而撤销登记的,属于行政处理。与公司注销有性质上的根本差别。
(三)“清理关闭”方式中的企业“破产”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资产清查后,发现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还债后,应由债权人或者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改制方案发生于法院裁定破产之前,应将裁定破产与和解重整两种方式并列设计,不同情况下,企业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根本上不同,不可遗漏。
(四)清算解散与破产程序中,应注意“出资瑕疵的处理”问题。
清算解散与破产程序中,发现股东出资不足,应要求其补足出资,该补足的出资可以作为公司财产或破产财产处置。
(五)简易注销与清算注销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
简易注销开始,公司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中公告45天,期间,如果债权人提出异议,简易注销机会将不会再有,只能进入普通注销程序,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司组成清算组,清查资产,予以还债。
三、脱钩剥离方式下几个疑难法律问题。
(一)无偿划转的程序与协议。
依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国有企业之间、国有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不同部门之间、同一行政辖区、不同行政辖区之间,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申请、批准后,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依照协议履行划转,并进行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即可完成划转。
(二)国企股权转让的程序。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第四条在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四、保留管理后如何实现集中监管。
(一)国资监管下的校企公司改革方案。
依照集中监管政策的要求,要根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方案和改革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要求,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及保留企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按照上述政策要求,此次保留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与其他企业应以本次改革的会计报表基准日为界限,各自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且出具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经各主管单位审批后,由高校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运营公司签署《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股权由国资运营公司持有,并行使出资人股东权益,依法依规向资产公司与下属企业选派董事监管,并依照《改革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要求,建立与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运营公司的科学协调运营机制,从组织架构、职权履行、选人用人、财务运营、收益管理、考核机制等方面保持与国资运营公司步调一致;加强党的领导,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事议事,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组织实施步骤,顺利完成校企改革任务。
(二)校企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具体方式。
1.总分公司管理模式
(1)国有独资运营公司作为独资股东新设校企资产经营公司。
(2)国有独资保留企业股权无偿划于新设的资产经营公司。
(3)新设资产经营公司增资登记,经营范围扩大登记。
(4)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
2.母子公司形式
(1)国有独资运营公司新设校企资产经营公司(母公司)
(2)国有独资保留企业股权无偿划转于新设的资产经营公司。
(3)母子公司独立核算,监管运营。
五、制定资产公司组建方案和全资企业改制方案应注意的问题
(一)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1.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2004.2.1。
2.内部决策文件的必要性:包括不限于: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决议、工会和职代会意见等。
3.改制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4.清产核资是必经程序,评估报告必经审批后,作为作价依据。
5.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挂牌交易。遇有竞买者,须经拍卖或者招投标,否则方可协议转让。
6.企业改制后,转让方不再控股,还应签署企业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7.妥善处理改制企业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事宜。
8.全面清查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
9.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的30%,其余价款提供合法担保后,在产权转让后一年内付清。
以上是一些校企改制的基本概念与操作方式等法律问题的综述与总结。希望对校企改革的律师实务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