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在世界民法和商法相互不同的情况下,国际私法处理涉及外国因素的民法和商法法律,以及适用国家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也被称为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被称为私法,国际私法以其命名。广义上的民法可能包括商法,各种民法和商法相互不同。法律术语称为民法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
无论是作为法律科学的国际私法抑或是作为法律部门的国际私法,都是在西方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萌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国际私法确同国际公法一样,是近一个世纪的舶来品。它是随着20世纪初期中国维新倡法运动而传播到中国。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在民国时期中国移植西方国际法理论的过程中,登上了中国的舞台。在这一时期,国际私法的著作开始在国内大量流行,比较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判例方面的书籍也开始面世,国内出版的国际私法以及与国际私法有关的著作近30种。这些著作多属“拿来主义”,主要是将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观点和学说介绍过来。实际上,这些著作只是当时西方国家国际私法研究成果的一种翻版。对当时的中国来说,国际私法是一个新鲜事物。虽然这些著作只是承袭了欧、美、日的立法与学说,但它们的出版却使中国学者开始了解和认识国际私法。从此,国际私法学这门学科在中国拉开了其历史发展的序幕。
(三)国际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实体法指直接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前述例子中,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实体法,“法人的国籍适用该法人的本国法”这一国际私法规则,是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根据抵触规则所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称为准据法。法人国籍在上述案件中称为连结对象,把该案确定为法人国籍问题称为定性,法人的国籍是连结根据。国际私法的运用,就是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首先通过定性,确定连结对象,然后按照抵触规则,决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由于有关国家国际私法规则所采用的连结根据不同,有时会发生反致和转致。
国际私法之所以与开放、贸易有正相关的关系,主要取决于其功能,并植根于国际性纠纷的特殊性。人们之间有交往就会有争议,跨国交往也不例外。相比于丛林法则,依法律方式解决争议,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而运用法律方法解决跨国争议,则是人类文明更上层楼的表现。在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由于人们所处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法律环境相互歧异,跨国交往的参与者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对公正的理解、对特定事项的合理预期,往往不尽一致。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何确保不同法律区域的当事人平等地享受司法资源,比如,一国是否要为此类案件配备水平更高的法院和法官,而这又会不会损害本国纳税人的利益?有哪些客观的特殊问题需要特殊对待,比如,语言不通、交通阻隔,是否意味着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更长的送达、答辩期限,或者自我节制管辖权,不过分行使管辖?一律以法院地法为判决依据,是否符合人类普遍的公正观念?凡此种种,若各国自行其是,势必增加交易成本,阻碍国际交往的顺利进行。而要避免此点,则需要借助国际私法。正是国际私法,对跨国民商事秩序,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统一调整与保障。
第一,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通过法律调控跨国纠纷,外国和外国人可以直观地感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差异,感受到一国的法治状况。因此,国际私法具有象征性,涉外审判、涉外仲裁尤其如此。这在客观上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国际交流,促成法律知识的国际共享,有利于形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公正观。因此,国际私法为涉外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国际标准。第二,国际私法有利于维护本国司法权的独立与完整,既有利于保护本国在本国的国家利益,也有利于保护本国在外国的利益。国际私法起着如此作用的同时,亦有利于促使本国法院尊重外国国家利益,外国法院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如国际私法上强制性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设置与运用,毋庸讳言,对于保护一国关于公正的基本观念,保护一国政治与经济制度的根基,保护一国善良风俗,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基于平等与对等原则,国际私法既可使本国法院尊重外国法律,也能推动本国法律得到外国法院的尊重。国际私法的一个特点是并不通过强力手段要求改变外国法律的现状,导致各国之间法律的对抗,而是通过法律选择(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通过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通过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以及仲裁裁决,促进法律的融通。第四,国际私法有利于本国法院保护外国人的权利,反过来,也有利于促使本国人的权利在外国得到保护。如传统的互惠原则,当代国际社会重视的人权保护原则,是达成这一目的的利器。第五,国际私法为涉外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不同于国内审判的判案技巧,并且代表着裁判技术的最高水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裁判面临跨文化的法律冲突,不仅涉及法院地国法律的适用,而且涉及内外国法律的选择、外国法的适用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面临更多的法律不确定性甚至法律漏洞,使国内立法者的局限性得以更多的呈现,比之于纯粹的国内案件,需要运用更复杂的司法技术与方法,故而在一国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标杆的作用。
(四)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则主要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比如国际贸易、和外国人产生民事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是涉外关系的都列入国际私法的内容。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而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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