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宪辉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经济制度的引领下,各类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通过各项投入和生产满足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各类需求。因此企业是否良好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就业生计,事关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良好的企业经济效益和所发挥的社会效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和参与各类复杂社会活动时,往往会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企业自身的法律合规问题;并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我国公司和企业的发展也跟随全球趋势而呈现出蓬勃的上升趋势的同时,企业和公司也将面临更为复杂、多样的刑事法律风险。
长期以来,我们对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领域更多的主要关注于民事风险领域和行政风险领域,对于民营企业涉及的刑事风险领域并未给予必要的关注。但近年来,我国刑法对民营企业入罪的范围以及不断加大、加重的惩罚力度趋势也能间接的反映出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正在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同民事和行政领域的法律风险相比,对民营企业进行刑事风险的管控则是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民营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旦沾染刑事问题,无论是作为刑事的“被告人”还是“被害者”,都会给民营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因此,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完整、适行的刑事合规管理制度于民营企业自身而言,不仅能够完善民营企业自身内部的运行、管理、监督以及风险防控机制,同时能够稳步实现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目标,使民营企业合法合规运行,避免触及刑事法律红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的战略决策部署,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建议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提供了法规基础。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既有利于我国经济体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犯罪的治理,推进我们国家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对企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定位
“合规”一词最早是从英文“Compliance”翻译而来,狭义来讲为顺从和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合规制度,是指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的过程中,避免违反法律法规遭受法律制裁所采取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补救的制度。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指以国家刑事法律法规和刑事实务的标准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刑事合规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在于将企业中高管层面的风险转嫁给基层员工,而是在于降低和规范在经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基本内涵实际上是一种预防企业刑事犯罪风险的企业内部防控机制:一方面,企业通过组织学习我国的刑事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增强企业刑事犯罪防控风险能力,从而实现预防企业刑事犯罪;另一方面,企业以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为基础,企业在经营中满足我国刑事所赋予的法律义务,避免企业或企业家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因此,健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既可以预防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避免涉嫌犯罪和预防企业被动牵连刑事责任,又可以预防企业员工涉刑后牵连企业承担责任,从而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进而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我国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目前面临的困境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经济建设带和经济共同体的推广和发展,国内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在有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接轨国际”。无论是国内早期的三鹿“三聚氰胺假奶粉”事件和近期的长春长生生物公司假疫苗事件,还是跨国企业中兴通讯公司被美国商务部高额处罚事件及华为公司高管孟晚舟加拿大被捕事件,企业数量、模式的增长和新颖使得企业犯罪更是朝着新型化、多样化发展。刑事合规制度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孕育而生。
目前,企业的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已通过在设立时股权框架结构的建立、经营过程中商务合同和人力资源制度的完善目前已经得到有效的规制,但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制度等形式不同于国有企业,因其自身的趋利性和狭隘性,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表现出的“注重人合、轻视规则”“低估风险、心存侥幸”和“公私不分、财产混同”等形式,很容易陷入“不可逆”的刑事风险困境。因此,民营企业建立完整的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是完全有必要的。由于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起步晚,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建议刑事合规制度可能面临如下的困境:
(一)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刑事合规意识缺失
从民营企业设立之初到民营企业对外注销或宣告破产,其全过程的目标就是追究效益或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其目标的“趋利性”就必然导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忽视很多法律、法规甚至出现越过红线的问题。但是就我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而言,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的深化阶段,我国民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较为混乱,企业的内部权责、议事规则不完善,导致了企业对于经营活动中可能的潜在风险重视程度不够。同时,建立完善的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在短时间内又不能实现利益变现,就很容易导致企业陷入投入产出比不协调的误区;以及民营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存有“法不责众”、“别人都干,肯定不会抓我”等想法,直接导致民营企业整体的刑事合规意识缺失。
(二)我国相关刑事法律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繁荣,也给我国的刑事立法活动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虽然近年来,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陆续增加了企业犯罪的罪名和刑事责任,但是对企业犯罪中主体认定范围过窄是我国刑法中目前存在的一个重要不足之处。建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首先是应由相应明确的法律依据做支撑,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立法起步晚,各地的司法实践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我国刑法中企业犯罪的相关规定仍需要继续扩大。
三、我国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的建议
企业刑事合规的经营观念在国外企业中已经非常普遍,从其发展走向来看,中国企业在刑事合规经营的实践中还存有巨大发展潜力。在2020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我国的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排名中跃居31位,足以证明我国的营商环境越来越好。随着我国的企业走出去和外国的企业走进来,在收获经济红利的同时,也伴随了巨大的经营风险。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在依法治国的视角下,加大重视企业刑事合规的建构,从而实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水平提升。
(一)识别并有效评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对于律师而言,在做企业法律顾问及对企业刑事合规的过程中,应当能够精准识别并定位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可以分为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一般风险是,民营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存在的企业刑事风险,集中体现在不正当竞争、逃税、虚开发票、购买或出售发票等犯罪行为。特殊风险是指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基于其自身业务特殊性而产生的刑事犯罪风险,比如在生产及建设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类犯罪、企业如有海外业务所涉及的海外刑事犯罪风险等。因此,律师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对外开展的业务,首先能够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这把“尺子”,精准识别所服务企业遇到的刑事犯罪风险点。在识别风险之后,作为律师,能够将公司涉及的零星的刑事风险进行相关的系统化整理,对识别的企业刑事风险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评估导致刑事法律风险发生事前的原因、可能性及其后果。对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刑事风险评估结果将成为制定、并实施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磨刀石”。
(二)民营企业应制定并执行刑事合规体系
民营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是预防企业犯罪的事前预防机制,因此,制定完善的企业刑事合规体系,首先要求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作及有关行为符合刑事法律法规及刑事政策,将企业刑事合规理念纳入企业日常培训中,培育企业的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其次,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应当以企业的性质、客户的需求为着陆点,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及业务范围的需要,通过收集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对刑事合规工作的意见和期许,打造专属的刑事合规计划,为企业提供实时更新的刑事犯罪风险预警,建立企业一旦发生重大紧急事件、突发性事件后,刑事合规第一时间的介入程序和介入方式,加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审查和问责机制;最后,在民营企业执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加大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资源倾斜与投入,使其成为企业经营成本的基本内容之一。虽然该项投入不能马上看到经济收益,但是根据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企业监管的相关法律体系和外部监督机制,该项投入对于企业的长久经营百利而无一害。
(三)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合规制度的执行进行监测与评估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主动对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执行刑事合规制度进行监测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落实的组成部分,只有认真监测,才能使得民营企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风险。作为专业律师,同时还应当对所服务的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执行进行专业的评估。通过对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刑事合规制度、民营企业中刑事合规工作开展的数量与规模,民营企业经营者及高管主动或被动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交流情况,对律师提出的刑事合规建议的反馈等方面进行评估,提高民营企业刑事预防与风险的应对。
新时代下的民营企业,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加强对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重视,积极预防和控制重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因此,作为律师来讲,通过对企业开展刑事法律合规制度的建设业务,可以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在企业家处理重大法律事务时提出作为律师的专业性意见,使企业在刑事法律风险中保持“安全的航向”,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