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胡涛 李菊杰
摘要:以数字经济中的网络主播作为研究对象,探索平台上网络主播收入形式、经营模式及涉及的税目税率,结合调查问卷和税务局公布的网络主播偷税漏税案例,分析网络主播及相关企业平台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应运而生,而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衍生出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吸引了大量的人群参与,火热的直播经济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财富神话,而这种新业态给我国税收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偷税漏税案例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本文就网络直播涉税征管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主播经营简述
(一)收入构成
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最常见的是直播带货,由主播向消费者进行线上展示、售卖商品的过程,收入包括坑位费和销售提成,坑位费俗称商品上架费用,与带货销售额无关,网络主播的知名度决定了坑位费的高低;销售提成是根据主播实际带货销售额按一定比例提成。其次是直播打赏,直播间内的粉丝通过在直播平台充值后,向主播赠送有价值的“虚拟礼物”,主播收到后可提现,例如舞蹈、唱歌、游戏主播等。还有推广收入,例如美妆博主在视频中推广品牌产品以获得推广费。另外与直播平台签约的主播可以获得签约费。除此之外还有像抖音平台的创作收益等。
(二)经营模式和涉及税目税率
1.网络主播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直播收入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主播通过直播带货所获得的收入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次计征,预征税率为20%~40%。若签的是劳动合同,则按作为工资薪金所得7级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带货主播就是公司员工,直播作为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无论是销售额还是粉丝打赏都属于公司收入,最后公司给主播的结算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7级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网络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则属于劳务关系。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网络主播以独立身份为商家进行推广等服务,直播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7级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广西网络主播调查情况及重大偷税漏税案例分析
(一)调查情况
因地域分散,且难以获取足够多的主播调查样本,文章通过在校大学生寒暑假回到家乡期间对广西区内认识的网络主播进行问卷调查,一共收集了65份问卷,问卷数据如下:性别上,42人是女性,稍多于男性。年龄上,各年龄段均有分布,中青年较多。学历上,52人是本科以下,专科和高中学历占多数,也不乏初中学历者。进入主播行业时间上,47人为一年以内。职业上,36人是全职主播,其余主要有家庭主妇、普通上班族兼职做主播。月收入上,一万元以下占大多数,五万元以上1人,十万元以上1人,没有头部主播。经营模式上,以独立身份在平台直播的有58人,其余为和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所得纳税政策了解上,61不了解,不懂是否需要纳税及如何申报,4人有一定了解但不熟。数据样本虽小,但也反映出了一定问题。
(二)税务局公布的重大网络主播偷税漏税案例分析
2023年5月,广西税务局对斗鱼平台博主吴某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转入的直播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转变取得收入性质,通过虚假申报少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6550858.06元,罚款3275429.03元。2023年9月,广西税务局查明主播吴川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827.91万元,其中通过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362.18万元,对吴川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9.08万元。共性是要么转变收入认为可以不申报纳税,要么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利用税率差少申报纳税。
四、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主播及相关企业平台税收征管问题
(一)征收主体方面
1.政策不够细化,个税申报系统相对繁琐。目前网络主播收入根据经营方式按个人所得税劳务所得或工资薪金或经营所得征收,但网络经济运行过程特有的,如打赏收入,相关个税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其性质。
2.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还不够强大,未足以全面监管现有的平台经济所有交易。平台经济因其隐蔽性等特征,税务机关当前的征管方式还不能完全掌握网络主播的所有收入来源和形式,可能会使最终的稽查结果并不准确,造成自行申报难以发挥效用。
3.存在税收洼地。地方政府间争抢税源,有些地方政府给予优惠的政策,人为创设税收洼地,为头部主播核定征收政策提供机会。直播行业若按经营所得征收个税,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核定征收的话,通常是按照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税率5%~35%,结果最后实际税负只是收入的0.5%~3.5%。
(二)纳税主体方面
1.缺乏必要的税务知识和对法律的足够理解,主播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确认收入的,如果被认定为“转换收入性质”,比如将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独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可能构成偷税。
2.目前我国个人纳税申报流程较为复杂,被动式的纳税模式打击了纳税主体的纳税积极性,加上直播平台没有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主播的相关信息,导致主播的真实身份与其网络空间的虚拟身份存在差异。
3.可能存在的贪婪、侥幸心理,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义务,甚至不惜违法违规来获得更多的个人利益,利益的诱惑有时候容易让人丧失底线同时因为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
五、对策
(一)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强化政策培训辅导
税收宣传在治理网络主播偷税漏税行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网络直播行业不纳税、违法避税的原因之一。这就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网络主播开展法律培训和宣讲。
(二)提高主播及企业纳税意识,提升良好社会价值观
主播个人及平台都应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加强学习财税学习,注意识别不同的收入性质类型,合规缴税。只有这样,网络主播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身份和社会责任得到充分履行,从而获得更多的长期发展机会和声誉价值。
(三)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1.健全网络主播税收信用风险体系,将主播税收信用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凸显税收信用价值。
2.进一步增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增强税务机关数据分析和税务稽查能力,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掌握电商平台涉及商品销售、退换货的真实交易流向,以及品牌与主播之间的各项往来,以准确界定交易数据,从源头进行风险防范。
(四)完善税收手段、细化税收政策
1.创建针对网络主播收入简单有效的线上申报系统,解决申报纳税疑难问题。
2.持续深入推进规范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直播行业慎用核定征收政策,对头部主播应严格落实查账征收。同时,细化现在税收政策,明确平台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兴类型的收入性质等。
作者简介:
1.胡涛,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税法、财务会计
2.李菊杰,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会计师,研究方向:成本会计、财务会计
[基金项目]本文为2021年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学研究项目“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课题编号:JZY2021KAZ08)的阶段性成果
[基金项目]本文为广西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3年度重点课题(B类)“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电商人才培养的问题与路径研究”(编号:2023B38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