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陆家嘴红衣律师联盟首席律师 税务师 林建永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律社会咨询中心办公室 杨清燕
在针对离婚财产处理协议的撤销权审查中,通常会引发对财产处理的公平合理性审查,尽管《民法典》第1087-1092共6个法条对离婚财产如何处理进行了方向性的指导,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二)也对一些细节做了补充下规定,但在法院审批实务中,撤销权是否撤销背后关于公平合理性的论证却千差万别,甚至时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为此我们进行了相关分析及建议。
一、撤销权审查引发公平性审查需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规定:离婚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约定优先,约定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但是伴随约定,法院由规定了如下三种撤销权:1.一方反悔撤销权,2.无偿处分撤销权(《民法典》第538条),3.不合理交易撤销权(《民法典》第539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对一方反悔撤销权进行了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无偿出发撤销权和不合理交易撤销权进行了确认。当然这些确认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说有撤销权,这个权力的有效性自动生效。相反撤销权的行使就会打破原来的约定,需要法院裁定或判决。在撤销权申请的审理中,除了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四种情形(《民法典》第147、148、149、150条)可直接撤销之外,通常撤销权的适用都需要对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不合理交易、无偿处分进行公平合理性论证。但是《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家庭财产处理协议的公平性提供非常准确的界定,因此存在大量需要法官判定的情形。实务中,法官如何判定离婚财产处理协议是否公平进而是否适用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存在千差万别的情况,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亟需建立离婚财产处理协议公平合理性审查的原则性框架。
二、当前离婚财产处理协议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我们发现大量案件在对撤销权的适用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局部审查以偏概全错误
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2024)沪0117民初7747号《民事判决书》仅依据对其中四套房产中的一套房产的分割不是50%:50%,就认为整个离婚财产处理协议显失公平,而对其他财产的分配视同无偿赠与进而认定为无偿处分,对该案女方还给一辆汽车等财产视而不见。更早有北京市NO.08(2023)京02民终4576号的案子也是仅仅对其中一套房子的分配就做出财产分割公平与否的认定。
这些案件有个共同特点,就是只对离婚协议书中的个别财产进行审查,只要该财产的分配存在分配不平均就直接认定整个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不公平。无疑此类判定是局部审查,存在以偏概全的事实认定错误。
(二)类比债权套用绝对平均错误
在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的撤销案中,有不少法官采用的是绝对平均的标准,实质简单套用买卖合同的对价对等的简单平均标准。比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案号(2019)京0102民初28582号民事判决书中就认为,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在性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变更民事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范畴,应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
然而,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除了爱情,还需要共同责任、彼此支持、团结一致等。婚姻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的不仅是夫妻二人,还涉及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它承载了很大的社会功能,比如养育并教育子女、照护老人等社会职能。因此不能简单适用50%比50%的简单分配。对其中一方超额分配通常出于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犯有重大过错,或另一方在离婚后独立生活有较大困难,这种分配本质是对婚姻过错的代物清偿,或维系离婚自由的合理代价。依照婚姻自由价值位阶高于财产利益的原则,此时应优先保护离婚协议顺利生效,而非债权人权利。因此合理的公平原则,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需对夫妻双方在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付出加以充分考虑。
(三)忽视了对女性的权益的保护
女性通常在家庭劳务及子女抚养中付出较多,甚至在离婚后也经常是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护者。尽管伴随《民法典》的生效,2021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始了以劳务费补偿的形式,开始给以女方倾斜性分配,但这个金额只有区区5万元,无法对女性其过去多年的付出体现足够的公平。沈奕斐和商建刚指出,公平逻辑除了考虑财产来源的时点原则、平均原则、个体自由主义式的应得,还需要照顾女性弱势的性别原则。
三、离婚财产处理协议公平合理性审查三原则的建议
婚姻法律领域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合同法中也有合同自由原则。婚姻协议里的合同自由并不是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行为自由,而是关系到婚姻双方安排共同生活和财产关系的自由。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除了爱情,还需要共同责任、彼此支持、团结一致等。婚姻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的不仅是夫妻二人,还涉及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它承载了很大的社会功能,比如养育并教育子女、照护老人等社会职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1092条及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支持了这一观点。但具体到法条的适用,本文提出要建立整体性、全面性及倾斜性三个审查原则的建议。
(一)整体性审查
公平还是不公平,我们认为首先要对离婚财产处理协议涉及的所有财产进行整体性审查,而不能对个别财产进行审查。财产可能包括常见的现金、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债权债务、土地房产使用权及经营权、车辆机器设备及电器、收藏品、有价证券、股权/期权、保险权益、商标专利/著作权、探矿权、品牌特许经营权、会员资格,还可能包括比特币、游戏币、域名、特殊号码等具有网络特征的财产,这些财产只要出现在离婚协议中,都应该进行分门别类进行列示,从而离婚协议书的所有财产进行一个整体,进行如下计算:
1.个别财产调整:考虑到很多离婚财产处理协议并没有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非常准确的界定,而是基于双方共同知道的基于当前各自占有情况进行占有确认或未来某个或某类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占有变动的约定。最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约定及婚内约定会对前文所属整体性比例涉及的部分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剔除,形成个人财产。这些财产,约定如果没有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离婚财产处理时被分给原本就属于该个人财产所有方,这些财产也应该从共同财产中剔除。
2.个别计算:针对协议涉及的所有共同财产,计算每个财产离婚时点的价值,并扣除该财产对应的负债,比如车贷、房贷、融资融券,然后得出每个财产的净值。
3.分配净值:分别罗列男女双方各自分的财产,并加总每一方的净值总额。
4.比例计算:男女双方对离婚财产处理协议各自分得的净值总额,计算二人的分配比例。
最后得出的这个分配比例就是对整份离婚财产处理协议的整体性审查所需要的被审查比例。
5.所有协议: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离婚财产处理协议可能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单独的一份协议或多份协议;或者既有离婚协议中的部分约定,也有离婚前的提前约定或离婚后的补充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但在离婚时点前后占用情况不一致的有相关交付,从而构成事实上的财产处理协议。完整的整体性审查,我们认为应该将如上相关的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基础上测算所有财产在每一方的分配净值,以计算他们的分配比例。
(二)全面性审查
针对如上整体性计算而得的比例(简称整体比例)是否公平合理,有如下几点理由说明不能简单用是否为“50%:50%”的数学平均分配来判定,因为离婚财产的处理不是该时点的交易,不适用买卖交易的合同审查,而应该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财产的公平合理分割,而应该从婚后家庭职责承担、双方过错情况、离婚后未来责任三个方面全面审查其各自应该分配比例(即全面性审查):
1.家庭职责承担
一个家庭的持续运转,需要双方的共同维系,需要双方共同的投入,这种投入既包括金钱属性的物质投入,也包括劳动性质的投入,劳动投入本身既有金钱属性,更多的是给家庭成员带来精神价值的精神属性。二者在离婚的财产处理时都应该纳入考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就是这方面的规定。家庭职责承担在金钱投入计算中包括日常餐饮、抚养子女、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医疗费用、租房费用、必要的保姆或钟点工费用。针对家庭职责,双方投入的劳动如果存在明显偏差,也应该进行折算,这种折算可以按实际工时乘以家政人员工时工资进行计算,并考虑同时带有精神价值而向上调整。
针对如上家庭物质投入及劳动投入的集团建议,如果有实际日常家庭开支做账的可以以实际为准,如果没有日常记账可以进行相关时点当地平均水平进行测算,进而得出总金额。在该总金额基础上,计算双方各自投入金额。对各自投入金额再测算其中一方应向另一方补偿的金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6条也对这种应付未付另一方索要持支持态度。该补偿金额除以协议覆盖的共同财产总净值,得出家庭职责多分比例。
2.双方过错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和第1092条规定了2种过错情况,第1091条规定的是人身关系性质的过错,第1092条规定的是财产性过错。
人身关系性质的过错包括: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相对于之前的《婚姻法》增加了其他这一兜底性条款,扩大了法官对重大过错范围的自由裁量权。财产性过错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针对第1092条财产性过错,对过错方企图侵占、隐藏、转移、变卖等具有完整标的物价款的,可以将对应款项恢复计入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给无过错方多分;而对于毁损、挥霍导致共同财产受损的,可否计算受损金额,并认为该受损金额视同已分配给了过错方。这一点目前法院判决不明确。而针对第1091条规定的是人身关系性质的过错,目前总体上除了要求侵害性赔偿外,还要对无过错方适当多分。侵害性赔偿及适当多分二者应该叠加,计算无过错方应该多得金额。以该应多分金额除以协议覆盖的共同财产总净值,得出无过错多分比例。
4.针对未来职责约定,考虑子女抚养权及老人抚养(现实中存在一方抚养另一方父母的情形),除了约定未来按期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外,也可以约定一次性财产少分而未来定期少付或不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2条明确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测算,同样抚养另一方老人也应计算相关未来抚养费用,包括日常开支、医疗保健等合理费用。通过测算未来双方各自承担的抚养费,再计算一方应向另一方补偿金额,再将该金额除以协议覆盖的共同财产总净值,得出未来职责多分比例。
如上得出家庭职责多分比例、无过错多分比例、未来职责多分比例,形成对原来50%:50%的调整,得出可用于作为公平合理性评价的对标比例。
将被审查比例与对标比例进行比较,如果撤销权对应债务方没有少分,就不存在公平合理性问题。
(三)倾斜性审查
如果说第二个原则全面性审查主要考虑的是家庭存续期间的考量,那么倾斜性审查则是对妇女、儿童、老人、重大疾病、生活困难等弱势群体的倾斜性考虑。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就明确要“照顾子女、女方”,其次第1090条明确“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能力的一方要给予适当帮助。因此我们认为合理充分的审查,还应该包括倾斜性原则,以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结论
伴随离婚案件引发的撤销权之诉越发常见,离婚财产处理从自愿约定向法院判定转变。在法院审批过程中,除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可以直接撤销外,通常会涉及到原自愿约定协议的公平合理性审查。针对撤销权之诉的债务人,离婚财产处理是否公平,对应本文提出了整体性、全面性、倾斜性审查三原则。总体上如果整体性审查不存在公平性问题,就无需启动全面性审查;如果经过全面性审查不存在公平性问题,就无需启动倾斜性审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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